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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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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第十二条分三个层次规定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方法。

2、基本计算方法是对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3、同时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4、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5、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第一,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符合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状况,也符合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第二,侵权人实际销售的情况很复杂,有的低于真品的价格,有的就是真品的价格,还有的可能高于真品的价格。

6、规定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能够比较客观地评价其社会危害后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处罚;第三,在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刑法保护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公正对待侵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客观地按照其犯罪行为的情节、后果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体现公正、公平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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