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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

导读 今天凤捷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

今天凤捷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原条例中“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的规定,因不符合国家不再重奖放弃再生育家庭的政策导向,修改后的条例将此条修改为“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2、”下一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广西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3、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能否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发布日期:2016年08月04日 11:57:56发布人:站长字体:大 中 小    2016年1月1日零时前按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不再生育子女的,或婚后终身未生育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2014年3月1日零时前生育一个子女,符合当时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不再生育的职工,继续享受原规定待遇,即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十。

4、上述情形外的职工,不享受增发退休金的待遇。

今天为大家分享到这里,希望小伙伴们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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