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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是推荐性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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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政策、法规和我国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参照先进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国营运车辆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标准实施过渡期要求:a)6.11有关车辆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从2003年10月1日起对投入运营的新车实施。

3、b)6.13.2有关应急制动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投入运营的新车实施。

4、c)7.4.2有关汽车车轮定位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实施。

5、d)7.6有关悬架特性的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实施。

6、e)9.1.9.1.2有关汽车排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与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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