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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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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2、2、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3、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4、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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