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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了,但救济途径可以是向人社局投诉,要求人社局责令公司为您申报第一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人社局可能会驳回,因此您就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了,这是唯一救济途径。
3、向人社局投诉请求责令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人社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负有法定职责对该投诉进行相应处理。
4、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并无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缴纳或补足的期限。
5、人社局不能适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当事人本次投诉超过查处期限(两年)为由不予受理。
6、1999年1月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8、”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9、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10、”2003年4月施行的《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11、”2004年12月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13、”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14、”2011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15、”据此,人社局作为人社(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只是其职责之一,其仍负有本辖区内社会保险的管理监督职责。
16、公民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等投诉由人社局所属社保中心处理在现行实际中亦较为常见。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18、……”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19、”《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0、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1、”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2、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无期限限制。
23、解决这事儿有难度,建议请律师协助。
24、1.2008.1.1前没有法律规定。
25、2.已经超出时效。
26、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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