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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导读 财联社12月27日电,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根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

财联社12月27日电,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根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申请列入海关进口原油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且检验能力范围应当包括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检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验方法。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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