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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新计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2、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4、附:相关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1月22日(第六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7、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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