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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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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令第8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需要说明的是,林业行政处罚的标准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并不是谁都能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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