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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禁业罚单牵出“案中案”:农信社副主任为还借名贷款竟“套路”中学同学,再审终判担保人无责

导读 财联社8月29日讯(记者 彭科峰)基层农信社的负责人有多么肆意妄为?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要如何慎防套路?8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

财联社8月29日讯(记者 彭科峰)基层农信社的负责人有多么肆意妄为?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要如何慎防套路?8月2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的一纸罚单为大众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案例。

罚单显示,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菱角信用社原副主任(主持工作)马献斌因为对该单位“贷款‘三查’不尽职,贷款资金归集至个人使用”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禁止十五年从事银行业工作。

8月29日,财联社记者查询发现,这张罚单背后竟然涉及一宗“案中案”:马献斌为偿还自己在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名贷款,与人串通虚构《房屋装修合同》,骗取中学同学周锋提供担保,试图让其背负60万元的负债。在马献斌下落不明后,一审、二审均判担保人周锋担责,但在2021年的再审环节中,法院终审查明上述事实,判定该笔60万元贷款仍由马献斌承担。

扑朔迷离的60万元装修贷 情节堪比电视剧

相关文书显示,马献斌,男,1980年10月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中专文化, 曾为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

2014年4月16日, 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献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600000元,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借款用途约定为装修、购买家具,贷款利率约定为月利率5.125‰。同日,该联社与周锋签订《保证合同》,由周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相关从权利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2014年4月16日,该联社按约向马献斌指定的账户足额发放贷款600000元。自当日至2015年9月25日的利息,马献斌已偿还。之后,马献斌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于是,该联社要求担保人周锋还钱。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给人担保,自然就该担责。不过,周锋尽管调查后却发现事情并不简单。周锋向和当初马献斌签署合同的信贷员张某某询问后发现,此事系马献斌、联社人员串通骗取周锋提供担保所致。

据文书披露,一审法院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笔录。张某某证实,“(此事)受领导指派,这笔款当天打在我账户上,后在3天之内又用于赔还马献斌在菱角信用社的借名贷款。”

在张某某的描述下,这起60万元装修贷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马献斌无法偿还在信用社的借名贷款,便以装修贷为由,先贷出60万元给信用社补上马献斌造成的“亏空”,再试图让担保人承担这笔巨额贷款。

一审、二审均判担保人应还钱 但终审主持正义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依据现有文书显示,在本案的一审、二审环节,当时法院均支持了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主张,要求周锋承担担保责任,应该赔偿信用社这笔60万元贷款。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所作陈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周锋不能提交其他证据与之佐证,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周锋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周锋并不甘心就此罢休。他依然向有关部门发起了再审请求。2022年3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传了终审文书。这一次,周锋的诉求终于得到了支持。

法院指出,经一审庭审质证,周锋及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张承忠的询问笔录均无异议。张某某系该社的信贷员,其本人并未从事房屋装修业务,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专业的信贷机构,在审核贷款资料时明知《房屋装修合同》不真实仍然通过贷款审核,并通过协议委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发放至信贷员张某某的账户。相关人员提交的银行流水反应出600000元贷款支付到张某某账户后,于次日向马献斌账户转账4561.25元,以现金的形式支取597438.75元。结合张某某的证人证言,可以推定贷款用于偿还马献斌在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名贷款。

法院终审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周锋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马献斌、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明知借款实际用途与约定用途不一致,却并未向保证人披露,直接影响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所作的同意担保的意思是否真实。

曲靖市沾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献斌虚假通谋,向周锋隐瞒借款真实用途,已构成对保证人周锋的欺诈,同时也构成保证人周锋主张免责的事由。曲靖市沾益区信用合作联社亦未举证证实周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笔贷款的真实用途。依照相关规定,周锋可免除担保责任。

来源:财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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